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延民初字第504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分行与张永兵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分行,张永兵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5049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分行,住所地南平市东山路2号,组织机构代码85698788-5。代表人陈建明,行长。被告张永兵,男,1970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已死亡。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分行与被告张永兵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张永兵死亡,需等待继承人出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一百五十四条规定: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吴洁华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君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