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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84执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新乐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谢聪计生行政非诉一案准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乐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谢聪,马胜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冀0184执字第108号申请执行人新乐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王瑞平,该局局长。被申请执行人谢聪,女,1988年9月生,汉族,新乐市东阳村。被申请执行人马胜会,男,1987年12月生,汉族,新乐市东阳村。申请执行人新乐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申请执行新计育征字(2015)0823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本院已依法受理。经审查,新计育征字(2015)0823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新计育征字(2015)0823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审 判 长  张增奇代审 判员  刘 琦人民陪审员  张进贤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陶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