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百刑终字第33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卢全福、莫敏聚众斗殴、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二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卢全福,莫敏,王作明,黄学朝,梁庆涛,梁恒新,梁某甲,李某甲,黄某甲,韦宏,岑宝荣,宋某甲,卢仕衡,谷某甲,罗某,兰某,杨某甲,邓海丰,邓寨星,黄武甲,廖元初,邓志添,许正操,庞思华,玉川,杨某乙,张某甲,黄某乙,李某乙,卢某甲,马某,宋某乙,黄某丙,张大彪,卢某乙,邓某甲,黄某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第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