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执恢字第54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欧阳更新与李根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欧阳更新,李玉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执恢字第545号申请执行人欧阳更新,男,1965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宁夏银川市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被申请人李玉根,男,1955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宁夏银川市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本院作出的(2013)金民初字第159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应执行标的165015元(含执行费2340元)。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李玉根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2013)金民初字第159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贺 彬审 判 员 李建民代理审判员 秦慧超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哈志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