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626民初578-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邹平易卖通百货超市有限公司与段超庆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平易卖通百货超市有限公司,段超庆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626民初578-1号原告邹平易卖通百货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平县经济开发区会仙二路国际商贸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6573935831M。被告段超庆。本院在审理原告邹平易卖通百货超市有限公司与被告段超庆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立即冻结被告段超庆在山东凯旋商务中心有限公司的股权4568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告段超庆在山东凯旋商务中心有限公司的股权4568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王淑通审判员 刘明河审判员 孙作举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谭杰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