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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02民初字1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许盛华与李晓庆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盛华,李晓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802民初字18号原告:许盛华,女,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告:李晓庆,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原告许盛华与被告李晓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4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许盛华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书面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在判决宣告前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诉权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盛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13元减半收取2256.5元,由原告许盛华负担。审判员  魏牟莉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珍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