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802民初字1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许盛华与李晓庆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盛华,李晓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802民初字18号原告:许盛华,女,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告:李晓庆,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原告许盛华与被告李晓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4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许盛华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书面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在判决宣告前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诉权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盛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13元减半收取2256.5元,由原告许盛华负担。审判员 魏牟莉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珍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