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四西民二初字第43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沈阳市辉山经济开发区石美佳石材雕塑经销处与谢金俤、第三人辽源融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邵林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市辉山经济开发区石美佳石材雕塑经销处,谢金俤,辽源融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邵林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四西民二初字第434号原告沈阳市辉山经济开发区石美佳石材雕塑经销处。负责人高建红。被告谢金俤,男,1970年2月5日生,汉族,住福建省罗源县西兰乡下际村下际20号。第三人辽源融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邵林圣,男,1976年10月2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如皋市白蒲镇姜儿村十四组24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市辉山经济开发区石美佳石材雕塑经销处诉被告谢金俤、第三人辽源融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邵林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谢金俤、第三人辽源融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邵林圣的告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谢金俤、第三人辽源融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邵林圣的告诉。案件受理费17468元,减半收取8734元,由原告沈阳市辉山经济开发区石美佳石材雕塑经销处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桐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XX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