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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23执12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周红与朱炜民间借贷纠纷冻结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红,朱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23执125号申请执行人周红,女,汉族,住址安徽省南陵县。被执行人朱炜,男,汉族,住址芜湖市南陵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南民一初字第0133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8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意见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朱炜在浦发银行存款30513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道海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宗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