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8民申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8-03-30
案件名称
高建平与苏州市红枫拆迁安置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高建平,苏州市红枫拆迁安置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8民申1号申请再审人(原审原告)高建平。委托代理人沈全根。被申请人(原审被告)苏州市红枫拆迁安置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白塔西路****号。法定代表人毛惠生,职务经理。申请再审人高建平因与被申请人苏州市红枫拆迁安置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原苏州市平江区人民法院(2011)平民初字第02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高建平申请再审称:原审认定事实不清,拆迁补偿款160万元捆绑价不应包含陆雪妹的部份,本案应予再审。苏州市红枫拆迁安置有限公司提交意见认为:拆迁补偿款160万元捆绑价有高建平的承诺书予以证实,原审判决并无不当。本院认为,从原审当事人签订的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以及高建平领取拆迁补偿款的行为来看,高建平从其合法面积304.48平方米中拿出15平方米给陆雪妹作为安置基础从未提出异议。此外,从高建平递交给被申请人的证明、申请报告,承诺书中的内容来看,捆绑价160万元是对殳家庄前村8号房屋拆迁的全部补偿款,其中包含了对陆雪妹的补偿。为此,高建平主张160万元捆绑价不应包含陆雪妹补偿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综上,高建平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高建平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黄伟忠审判员 汤为民审判员 恽 栋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陆家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