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法执字第268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张连昆与张朝元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连昆,张朝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法执字第2687号申请执行人张连昆被执行人张朝元申请人张连昆与被执行人张朝元财产损害赔偿一案,申请人张朝元于2015年12月14日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0000.00元。现经本院依法对张朝元进行司法拘留后,被执行人张朝元交纳了款项人民币20000元及执行费人民币200元后,现该案已经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依照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西法民初字第648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罗 剑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成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