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03执31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连云港市永余模板租赁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连云港市永余模板租赁有限公司,谢和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03执312号申请执行人:连云港市永余模板租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谢和平案由: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依据:(2016)苏0703民初字第396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连云港市永余模板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谢和平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苏0703民初字第39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1月27日立案执行。本案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处理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实体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顾绍文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茆 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