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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民初字第560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大连佳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先褀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佳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先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初字第5600号原告大连佳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法定代表人张海玲,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冬妮,辽宁东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佟金香,辽宁东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李先祺,住大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佳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先褀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佳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5元,退回原告25元。代理审判员  刘海飞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赵艳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