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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326执22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赵有良与被执行人阳光保险西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有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26执220号申请人赵有良被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中心支公司负责人XX,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赵有良与被执行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5)眉民初字第00683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载明:由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中心支公司于2015年12月25日前赔偿原告赵有良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赔偿金、后续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20578元。该调解书现已生效申请人赵有良现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阳光财产保险股���有限公司西安市中心支公司已如数履行,申请人赵有良亦领取完毕,本案现已全部执行清结。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326执22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舰舟审判员  杜 娟审判员  同列红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粉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