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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舒民二初字第33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董利学与安东升、安彩云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利学,安彩云,安东升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舒民二初字第338号原告:董利学,男,1972年4月2日生,汉族,住舒兰市。被告:安彩云,(现用名安淑云)女,1960年5月29日生,住舒兰市。被告:安东升,男,1936年1月2日生,住舒兰市。原告董利学诉被告安彩云、安东升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因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本案中止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谷俐利代理审判员  王奇峰人民陪审员  张艳新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一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