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舒民二初字第33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董利学与安东升、安彩云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利学,安彩云,安东升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舒民二初字第338号原告:董利学,男,1972年4月2日生,汉族,住舒兰市。被告:安彩云,(现用名安淑云)女,1960年5月29日生,住舒兰市。被告:安东升,男,1936年1月2日生,住舒兰市。原告董利学诉被告安彩云、安东升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因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本案中止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谷俐利代理审判员 王奇峰人民陪审员 张艳新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一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