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刑更58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许章飞盗窃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许章飞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刑更580号罪犯许章飞。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6日作出(2009)南刑初字第13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许章飞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已缴纳)。刑期自2008年9月27日起至2019年9月26日止。本院以(2012)一中刑执字第350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以(2014)一中刑执字第156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该犯现刑期自2008年9月27日起至2017年2月26日止。天津市梨园监狱于2016年1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许章飞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许章飞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表现良好,获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二次,表扬奖励一次,单项奖励一次。本院认为,罪犯许章飞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许章飞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08年9月27日起至2016年2月26日止),并处罚金20000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绍桓审判员 齐万久审判员 张福宏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史军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