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121民初7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09
案件名称
原告邓某某与被告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某,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121民初78号原告邓某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纪道生,湖南金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某与被告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邓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已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邓某某负担。审 判 员 李良君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卢继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