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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初字第2358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张乔与王进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乔,王进,大信会计师事务所,张欣廷,北京金网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23580号原告张乔,男,1960年12月3日出生。被告王进,男,1975年10月4日出生。被告大信会计师事务所,主要经营场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1号学院国际大厦1504室。执行事务合伙人吴卫星。被告张欣廷,男,1968年10月8日出生。被告北京金网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南大街1号2幢四层。本院于2015年8月3日作出(2015)西民初字第23580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案件审理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王进名下中国农业银行账号为、账户中的钱款三十九万五千九百五十元的冻结。二、解除对张乔名下中国农业银行账号为账户中的钱款三十九万五千九百五十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徐澜涛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郭莹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