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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古执字第0037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牛成玉与被执行人王忠友、吴丽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牛成玉,王忠友,吴丽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古执字第00376号申请执行人牛成玉,住锦州市太和区。被执行人王忠友,住锦州市太和区。被执行人吴丽艳,住址同被执行人王忠友。申请执行人牛成玉与被执行人王忠友、吴丽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作出(2015)古民初字第002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8月17日立案执行。查在诉讼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6月15日保全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吴丽艳名下坐落于锦州市古塔区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正在就查封的房屋以何种方式履行判决所确定的给付义务进行协商,尚未有结果。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续行查封或双方协商完毕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的(2015)古民初字第0023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志审判员  李红审判员  田鹏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