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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4执保23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杨其胜、张兴杰、杨天瑜与张俊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保裁定裁定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其胜,张兴杰,杨天瑜,张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2016��鲁15**执保234号申请人杨其胜,男,1969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东阿县。申请人张兴杰,女,197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人杨天瑜,女,2008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申请人张俊,男,199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丰县。申请人杨其胜、张兴杰、杨天瑜与被申请人张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杨其胜、张兴杰、杨天瑜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作出(2016)鲁1524财保12号裁定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张俊驾驶的XXX号轻型货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先旭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韩明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