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24执保23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杨其胜、张兴杰、杨天瑜与张俊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保裁定裁定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其胜,张兴杰,杨天瑜,张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2016��鲁15**执保234号申请人杨其胜,男,1969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东阿县。申请人张兴杰,女,197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人杨天瑜,女,2008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申请人张俊,男,199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丰县。申请人杨其胜、张兴杰、杨天瑜与被申请人张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杨其胜、张兴杰、杨天瑜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作出(2016)鲁1524财保12号裁定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张俊驾驶的XXX号轻型货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先旭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韩明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