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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民二初字第46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延边中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龙井分公司与马明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井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延边中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龙井分公司,马明实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二初字第468号原告:延边中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龙井分公司,住所地:龙井市。法定代表人:张宗义,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宗明,住吉林省龙井市。被告:马明实,住龙井市,其他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延边中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龙井分公司诉被告马明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延边中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龙井分公司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延边中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龙井分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延边中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龙井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延边中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龙井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金银实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朴贤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