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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3民初224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贾茹与上海轩贸实业有限公司、刘建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茹,刘建设,上海轩贸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3民初2249号原告贾茹,女,1966年6月20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委托代理人宫兆坤,上海劲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美强,上海劲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建设,男,1964年5月13日生,汉族,住浙江省。被告上海轩贸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贾茹与被告刘建设、上海轩贸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茹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原告负担(已付)。审判员  苏光华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施 怡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