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223执4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陈强基与潘正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鹿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强基,潘正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23执47号申请执行人陈强��。被执行人潘正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鹿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鹿民一初字第720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潘正海在广西北部湾银行南宁市园湖中支行10×××16账户的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有才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江荣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