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723执181-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临泽县汇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管军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泽县汇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管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723执181-1号申请执行人临泽县汇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地址临泽县城关镇。法定代表人刘易汉,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管军,男,住张掖市甘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临泽县汇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管军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临泽县汇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被执行人管军已偿还案件款2000元,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提交撤销申请。本院认为,其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临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临民初字第126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品彦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杜雅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