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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2321执1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多杰扎西与夏吾更藏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同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同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多杰扎西,夏吾更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青海省同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青2321执15号申请执行人多杰扎西,男,藏族,牧民。被执行人夏吾更藏,男,藏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青海省同仁县人民法院(2013)同民一初字第17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月19日向被执行人夏吾更藏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夏吾更藏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夏吾更藏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年3月起每月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夏吾更藏工资3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华青加审判员  马海宾审判员  张玉香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志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