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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商初字第323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南京领御家具有限公司与李建鑫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领御家具有限公司,李建鑫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商初字第3231号原告南京领御家具有限公司地址南京市雨花台区玉兰路99号明发商业广场1-3053室。法定代表人候爱兵被告李建鑫,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张保志。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御家具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建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御家具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建鑫买卖合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7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国岩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崔红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