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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执民字第135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毛志尧、曹林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志尧,曹林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衢执民字第1355号申请执行人毛志尧。被执行人曹林炎。本院在执行毛志尧与曹林炎(2015)衢执民字第1355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衢执民字第1355号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建平审判员  蓝建军审判员  王鹏程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荣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