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25民初23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曹宝庆与程书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宝庆,程书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5民初237号原告:曹宝庆,男,1970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湖县。委托代理人:陈默,太湖县城西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程书全,男,1973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宝庆诉被告程书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曹宝庆于2016年2月3日当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宝庆撤回对被告程书全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曹宝庆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 洋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洪珍珍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聚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