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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0执复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江西金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高邮市铸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扬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金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高邮市铸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0执复8号申请复议人(异议人、被执行人)江西金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西省宜春市上高县。法定代表人陈林,该××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高邮市铸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蔡之善,该××董事长。申请复议人江西金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农公司)因申请执行人高邮市铸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铸锋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高邮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高邮法院)(2015)邮执异字第00017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于2016年1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铸锋公司与金农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高邮法院于2015年9月25日作出的(2015)邮商初字第0008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1、金农公司自愿于2015年9月30日前将“全自动反冲洗连续过滤机”按原状(依照合同约定的供货范围)退给铸锋公司,否则,由金农公司向铸锋公司支付该设备价款15万元;2、金农公司于2015年9月30日前给付铸锋公司“密闭叶片过滤机”剩余价款5万。2015年9月17日,金农公司通过银行向铸锋公司汇款63820元。2015年9月21日,金农公司将全自动反冲洗连续过滤机交物流公司托运。2015年9月25日,江苏省高邮市公证处接受铸锋公司的申请,对金农公司退给其一台全自动反冲洗连续过滤机”的现场验收状况进行证据保全,并出具了(2015)扬邮证民内字第1658号公证书。公证书证实金农公司退还的机器缺少以下零部件:差压控制器、压力表、压力开关、文本显示器,差压控制器接口损坏。2015年10月8日,铸锋公司以金农公司未履行(2015)邮商初字第00082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义务为由,向高邮法院申请执行,请求高邮法院执行全自动反冲洗连续过滤机价款15万元。金农公司对此不服,向高邮法院提起异议称:2015年9月21日,异议人将民事调解书规定的剩余货款及申请人预交的案件受理费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并通过第三方托运方式将全自动反冲洗连续过滤机退回申请人,对于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异议人已主动履行完毕,高邮市人民法院(2015)邮商初字第00082号民事调解书已丧失强制执行效力,申请人不应该对本案申请执行。高邮法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了异议人应依照合同约定的供货范围将“全自动反冲洗连续过滤机”按原状退给铸锋公司,现有证据能够证实异议人未能按约履行的事实,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权利人的执行申请并无不当。异议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其所有的财产采取冻结、扣划等强制措施,符合法律规定。高邮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作出如下裁定:驳回江西金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金农公司不服高邮法院的异议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请求撤销(2015)邮执异字第00017号执行裁定书及(2015)邮执字第01450号执行通知书,终结本案执行。理由为:1、金农公司已履行了调解书约定的全部义务;2、金农公司通过物流公司将全自动反冲洗连续过滤机托运给铸锋公司,物流公司已进行了查验,为整机交运,并无损坏记录;3、铸锋公司对机器完好性存在争议,对于争议事项,公证机关不应公证。本院认为,按照(2015)邮商初字第00082号民事调解书的约定,金农公司应当将“全自动反冲洗连续过滤机”按原状(依照合同约定的供货范围)退给铸锋公司,否则,由金农公司向铸锋公司支付该设备价款15万元。而根据公证机关保全的证据,金农公司退还的机器缺少电器控制部分的零部件,也与合同约定不符,铸锋公司据此向高邮法院申请执行设备价款,符合调解书约定。金农公司认为其已履行调解书的全部义务,与事实不符;依据《公证法》规定,公证机关可以办理公证证据保全事项。江苏省高邮市公证处依当事人申请,对本案证据保全进行公证,并无不当;在金农公司未提供相反证据推翻公证书情况下,高邮法院依据公证书对本案事实予以认定,并无不当。本案证据证明铸锋公司收到的机器已损坏,若金农公司有证据证明是承运人造成的,金农公司可依法主张权利。金农公司的复议请求,依法不能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江西金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复议请求;维持高邮市人民法院(2015)邮执异字第00017号执行裁定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戴 涛审 判 员  方恒荣代理审判员  洪 宇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夏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