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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林执字第181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10-07

案件名称

林州市索菲亚家居专卖店与王苏梅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州市索菲亚家居专卖店,王苏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林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林执字第1819号申请执行人林州市索菲亚家居专卖店。被执行人王苏梅。本院于2015年11月12日立案执行林州市索菲亚家居专卖店申请王苏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王苏梅应支付申请人林州市索菲亚家居专卖店案款4000.0元,承担执行费50.0元。本院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5)林执字第1819号案件的执行。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国增审判员  彭国喜审判员  石建青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朝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