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林执字第181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10-07
案件名称
林州市索菲亚家居专卖店与王苏梅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州市索菲亚家居专卖店,王苏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林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林执字第1819号申请执行人林州市索菲亚家居专卖店。被执行人王苏梅。本院于2015年11月12日立案执行林州市索菲亚家居专卖店申请王苏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王苏梅应支付申请人林州市索菲亚家居专卖店案款4000.0元,承担执行费50.0元。本院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5)林执字第1819号案件的执行。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国增审判员 彭国喜审判员 石建青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朝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