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1执5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赵守荣、朱敬香与青岛飞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守荣,朱敬香,青岛飞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1执53号申请执行人赵守荣,男,1939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青岛市黄岛区申请执行人朱敬香,女,1943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青岛飞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岛区申请执行人赵守荣、朱敬香与被执行人青岛飞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2)胶南民初字第379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2014年12月至2015年10月期间的生活补助金1012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在银行存款10120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胶南民初字第379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申请执行事项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云学审判员 李嘉强审判员 王连敬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兆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