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11刑初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谢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811刑初9号公诉机关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某,男,1991年4月1日出生于安徽省萧县,汉族,个体打工,住安徽省萧县。被告人谢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2月8日被安庆市公安局宜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5年12月30日被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6年2月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辩护人邹贵方,安徽邹贵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检察院以宜秀检刑诉(201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2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欧阳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某及其辩护人邹贵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谢某饮酒后于2015年12月5日22时30分许,驾驶鲁Q×××××号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合安高速公路108KM+700M(上行线)处,追尾碰撞前方同向薛某某驾驶的皖C×××××重型半挂牵引车/皖C×××××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经鉴定,被告人谢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28.1mg/100ml,系醉酒驾驶。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被告人谢某的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予以惩处。被告人谢某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当庭表示认罪。辩护人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亦不持异议,认为被告人系初犯、偶犯,悔罪真诚,且在交通事故发生后没有逃离,仍留在现场等候处理,具有自首情节,建议对被告人谢某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5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谢某饮酒后驾驶鲁Q×××××号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合安高速公路108KM+700M(上行线)处,追尾碰撞前方同向薛某某驾驶的皖C×××××重型半挂牵引车/皖C×××××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民警赶到现场后发现谢某涉嫌酒后驾驶,遂通知医院对被告人谢某抽血检测。经安徽信立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谢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28.1mg/100ml,系醉酒驾驶。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证言、乙醇鉴定检验报告书、检查笔录及照片、视听资料、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证复印件、归案经过等书证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案来源于交通警察执行巡逻任务中发现车辆追尾事故,民警在调查中继而发现谢某系醉酒驾驶,被告人谢某不具有主动投案的情形,其行为不能构成自首,对辩护人关于谢某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谢某酒后血液酒精含量达200mg/100ml以上且在高速公路上行驶并与他人车辆发生追尾事故,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系初犯、偶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予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谢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前期羁押的七天,即自2016年2月15日起至2016年5月7日止;罚金缴纳期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程 卓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竹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