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封民初字第02769-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0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封丘县支行与董英臣、齐风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封丘县支行,董英臣,齐风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封民初字第02769-1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封丘县支行。法定代表人师春勤,负责人:行长。住所地封丘县世纪大道东段路南组织机构代码:67009464-0.委托代理人许新恩,该单位业务部主任。被告:董英臣,男,汉族,1962年9月1日出生,住新乡市红旗区人民中路222号2号楼2单元11号。被告:齐风霞,女,汉族,1962年5月5日出生,住新乡市红旗区引黄西路29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封丘县支行诉被告董英臣、齐风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封丘县邮政储蓄银行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鉴于该案案件事实较为复杂,于2016年2月1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于2016年2月4日��原告送达裁定书和补交诉讼费通知书,限令原告在收到费通知书后7日内补交诉讼费。原告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补交案件受理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国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已收取的原告诉讼费2427.50元,退回一半。审判长 刘玉敏审判员 丁天祥陪审员 王聪聪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鲍玉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