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271执7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19
案件名称
毛瑞武与嘉峪关市华城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瑞武,嘉峪关市华城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271执79号申请执行人毛瑞武。被执行人嘉峪关市华城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伍。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2015)嘉城民一初字第2088号民事调解书,要求被执行人退还申请执行人各项用144725.19元。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已主动向其履行完毕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为由,于2015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嘉城民一初字第208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陶国江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贾 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