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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迎民催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上海胜华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张胜飞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上海胜华电缆(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迎民催字第43号申请人上海胜华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新场镇沪南公路7577号。法定代表人张胜飞,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夏源,该单位职工。申请人上海胜华电缆(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9月2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出票人为山西宇光电缆有限公司、收款人为介休晋煤工矿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票号为30400051/22185369、票面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出票日期为2015年7月29日、到期日为2016年1月29日、付款行为华夏银行太原分行双塔西街支行的一张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上海胜华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曹丽欣人民陪审员  王 越人民陪审员  XX燕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黄双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