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04民初3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赵睿睿诉安正豪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安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04民初31号原告赵某某,女,汉族,1985年11月2日生,住本区。委托代理人张宝亮,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安某某,男,汉族,1985年11月26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安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赵某某自愿负担。审 判 员 魏奇峰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李甜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