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71执1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王永春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永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哈尔滨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71执14号被执行人:王永春,男,1966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个体业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哈铁中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书,在执行被执行人王永春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一案中,被执行人王永春已按判决缴纳了人民币一万元,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哈铁中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书中第五判项关于对被执行人王永春人民币一万元罚金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庆钢审 判 员 曲春光代理审判员 陈 辉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晶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