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2民初293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江某、刘升杰等与吕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某,刘升杰,刘某,吕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2民初2934号原告江某。原告刘升杰。原告刘某。原告江某、刘某委托代理人刘升杰,江某之子、刘某之兄,系第二原告。被告吕某。原告江某、刘升杰、刘某与被告吕某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吕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某、刘升杰、刘某撤回对被告吕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江某、刘升杰、刘某负担。审判员 张国先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妙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