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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汨民初字第131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18

案件名称

原告岳阳市国信典当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联达丰荣铜铝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汨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汨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阳市国信典当有限公司,湖南联达丰荣铜铝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汨民初字第1312号原告岳阳市国信典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易和平,该公司董事长。住所地汨罗市。被告湖南联达丰荣铜铝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海清,该公司总经理。住所地湖南省汨罗市。原告岳阳市国信典当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联达丰荣铜铝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岳阳市国信典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岳阳市国信典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岳阳市国信典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 判 长  李 昆审 判 员  潘 杰人民陪审员  曾尚文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智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