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大商初字第21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艾小村与许登方、赵盈贤、广饶盐化工业建筑安装公司、东营市航空重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艾小村,许登方,赵盈贤,广饶盐化工业建筑安装公司,东营市航空重工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大商初字第217号原告:艾小村。委托代理人:吴宝玉,山东玉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燕鹏飞,山东玉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登方,现下落不明。被告:赵盈贤(曾用名赵迎贤)。被告:广饶盐化工业建筑安装公司。住所地:广饶盐区。法定代表人:高建平,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东营市航空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滨海新区中央大道与滨六路交叉路口。法定代表人:李怀饮,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宋金华,山东恒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艾小村诉被告许登方、赵盈贤(曾用名赵迎贤)、广饶盐化工业建筑安装公司、东营市航空重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艾小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30元,减半收取415元,由原告艾小村负担。审 判 长 常兴泉审 判 员 李 伟人民陪审员 黄平安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魏金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