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5民初141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万志里与李武卿、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志里,李武卿,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初1413号原告万志里,住河南省西峡县。委托代理人罗焕焕,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龙,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李武卿,住河南省延津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万志里诉被告李武卿、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万志里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万志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万志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8元,减半收取84元,由原告万志里负担。代理审判员 何 萌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张春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