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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民初3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江山市宏光木业有限公司与鲍兴来、如皋市双马化工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山市宏光木业有限公司,鲍兴来,如皋市双马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民初36号原告:江山市宏光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江山市峡口镇肩头弄**号。法定代表人:姜水英,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郑恒杰,浙江刚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余炜斌,浙江刚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鲍兴来。被告:如皋市双马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东陈镇南东陈村**组。法定代表人:冒建兰,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江山市宏光木业有限公司为与被告鲍兴来、如皋市双马化工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于2016年2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在本��审理过程中,原告江山市宏光木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其需要收集新的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并不再预缴案件受理费。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江山市宏光木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山市宏光木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 判 长  舒红胜代理审判员  杨 丽人民陪审员  钟海华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楼 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