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7601执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刘丽华与王秀芬伤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江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丽华,王秀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临江林区基层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7601执7号申请执行人:刘丽华,女,1949年4月2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临江市。被执行人:王秀芬,女,1952年6月7日出生,汉族,临江林业局职员,住吉林省临江市。本院在执行刘丽华与王秀芬伤害赔偿纠纷(2016)吉7601执7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秀芬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临江林区基层法院(2015)临林刑初字第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有信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