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禹民一初字第104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原告杨俊刚诉被告尹幸运、曹继凯、禹州市兴运消防器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俊刚,尹幸运,曹继凯,禹州市兴运消防器材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禹民一初字第1045号原告:杨俊刚,男,汉族,生于1978年,住禹州市。委托代理人:杨俊杰,禹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尹幸运,男,汉族,生于1960年,住禹州市。被告:曹继凯,男,汉族,生于1968年,住禹州市。被告:禹州市兴运消防器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尹幸运。委托代理人:郑占锋,河南名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俊刚诉被告尹幸运、曹继凯、禹州市兴运消防器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该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尹幸运、曹继凯、禹州市兴运消防器材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俊刚撤回对被告尹幸运、曹继凯、禹州市兴运消防器材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8300元,减半收取915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4150元,由原告杨俊刚承担。审 判 长  温应林人民陪审员  段宏伟人民陪审员  邵华敏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罗小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