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028民初2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原告卢某某与被告汪某某离婚纠纷一案(2016)湘1028民初27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某,汪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028民初27号原告卢某某,女。被告汪某某,男。原告卢某某与被告汪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卢某某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汪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卢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汪某某的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卢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红兵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何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