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吉中民一终字第142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上诉人刘银峰与被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行劳动争议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银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行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中民一终字第14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银峰,女,1967年10月7日生,朝鲜族,无职业,住吉林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行。住所:吉林市。负责人:韩冬,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母晓东,吉林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刘银峰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2015)船民一初字第8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2015)船民一初字第83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退回上诉人刘银峰。审 判 长 刘任成审 判 员 潘军宁代理审判员 张利宏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孙 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