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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923民特2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王丙寅、张雅忠、张保超、张保学请求确认调解协议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23民特25号申请人:王丙寅。申请人:张雅忠。系死者曹月兰之夫。申请人:张保超。系死者之子。申请人:张保学。系死者之子。本院于2016年2月15日受理了申请人王丙寅、张雅忠、张保超、张保学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理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王丙寅、张雅忠、张保超、张保学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6年2月15日经东平县司法局人民调解工作室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申请人均同意,对于应由(肇事车车主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的全部款项,由申请人张雅忠、张保超、张保学直接向保险公司主张权利。申请人王丙寅提供材料,积极配合。二、除上述赔偿外,申请人王丙寅另外赔偿张雅忠、张保超、张保学交强险不足部分的损失80000元(已于2016年2月6日付清)。申请人张雅忠、张保超、张保学同意放行王丙寅的车辆并不再追究王丙寅及其车辆挂靠单位聊城市鑫发运输有限公司的民事责任。三、其他互不追究,本次事故民事赔偿终结。本院认为,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上述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申请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兆波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瞿园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