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2民初199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沈阳铸盈药业有限公司与沈阳金贸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铸盈药业有限公司,沈阳金贸医药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民初1994号原告:沈阳铸盈药业有限公司,讼请求,故需提交书面变更并按手印,因没有其中一位法定继承人或继承人表达意思表示,此协议也是无效的。是原告本人所签,解释注明该条的理由。法定代表人:李强,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峰,男,汉族,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沈阳金贸医药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殿荣。担保人:李强,讼请求,故需提交书面变更并按手印,因没有其中一位法定继承人或继承人表达意思表示,此协议也是无效的。是原告本人所签,解释注明该条的理由。担保人:李铸伦,讼请求,故需提交书面变更并按手印,因没有其中一位法定继承人或继承人表达意思表示,此协议也是无效的。是原告本人所签,解释注明该条的理由。原告沈阳铸盈药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金贸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沈阳铸盈药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沈阳金贸医药集团有限公司账户存款1,564,206.3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担保人李强以其所有的位于沈阳市和平区桂林街X号4-2-1房屋(建筑面积78.08平方米),担保人李铸伦以其所有的辽A×××××号玛莎拉蒂小型轿车为本案的诉讼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李强所有的位于沈阳市和平区桂林街X号4-2-1房屋(建筑面积78.08平方米、卷号:1-私-135377),担保期间不得转让;二、查封担保人李铸伦所有的辽A×××××号玛莎拉蒂小型轿车一辆,担保期间不得转让;三、冻结被告沈阳金贸医药集团有限公司账户存款1,564,206.30元;四、如被告账户存款不足,查封其等值财产。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聂 雪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妤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