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科民初字第252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陈贵利与吴占洋、王国良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贵利,吴占洋,王国良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科民初字第2521号原告陈贵利,男,1968年7月21日出生,蒙古族,个体,现住内蒙古兴安盟乌兰浩特市。被告吴占洋,男,42岁,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科右前旗。被告王国良,男,42岁,汉族,职业不详,现住内蒙古科右前旗。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贵利诉被告吴占洋、王国良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王国良暂时无法找到为由于2016年2月15日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贵利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贵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80元,减半收取2240元由原告陈贵利负担。审 判 长 曾令春审 判 员 陈永梅人民陪审员 徐嘉其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包牡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