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04民初16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原告涂安保诉被告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涂安保,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04民初167号原告涂安保,男,1978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被告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负责人郭新明。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负责人李瑞强。本院在审理原告涂安保诉被告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涂安保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涂安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后由原告承担87.5元。审判员 王晓萤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宏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