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826刑初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刘某某、王某某、闫某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桦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川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王某某,闫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826刑初4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某,男,1996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桦川县。因本案于2015年10月24日被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王某某,男,1995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桦川县。因本案于2015年10月29日被桦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闫某某,男,1996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汤原县。因本案于2015年10月23日被桦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桦川县人民检察院以黑桦川检诉刑诉(2015)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王某某、闫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桦川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姜旭红、被告人刘某某、王某某、闫某某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谢某某(另案处理)因为怀疑一起打工的张某偷做饭阿姨的钱,找张某核实,二人发生口角,谢某某因此怀恨在心。2013年3月7日凌晨1时许,谢某某纠集被告人闫某某、刘某某、王某某及孟某某(另案处理)、李某某(在逃)、赵某某(未满16周岁)一起到悦来镇“飘逸网吧”找到张某,在网吧门口,谢某某手戴着手撑子将张某额头、鼻子、嘴部打伤,其他人用拳脚殴打张某身体部位,致使张某眉弓挫裂伤、鼻骨骨折、牙齿右上II、III冠折,牙龈挫伤。2013年3月25日,经司法鉴定,张某所伤为轻伤。经查,被告人刘某某于2015年10月23日在哈尔滨市被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化工街派出所民警抓获;被告人王某某于2015年10月25日在海宁市被海宁市公安局硖石派出所民警抓获;被告人闫某某于2015年10月23日在佳木斯市被佳木斯市公安局网安支队民警抓获。另查明,闫某某、刘某某、王某某等与张某已经达成赔偿协议,并已赔偿完毕。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某、王某某、闫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张某的陈述,证人谢某某、孟某某、孔某某、孙某某、刑某某、赵某某的证言、桦川县公安局法医鉴定所鉴定书、现场示意图及现场照片、抓获经过、赔偿协议及收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王某某、闫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鉴于三被告人有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及坦白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有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故对三被告人从轻处罚,可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闫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立兵代理审判员 李雨欣人民陪审员 刘 岳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培健 搜索“”